当夫妻决定结束他们的婚姻时,确实有可能将财产
递交给子女,然而这样做的必要前提条件必须得到夫妇俩的共同认可。
如果夫妇中有一方对此事毫不知情,那么就必须先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将
共有财产全部恰当的转移给孩子,因为这种做法实质上等于在非法处置夫妻的
共同财产,即使已经成功将其转移至孩子那里也并不可行。
通过观察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经历,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
父母在将房地产登记在孩子名义之下这件事情里,实际上显露出了他们想要将
房产转让给孩子的意图。
从夫妇双方的一致同意和代表申请登记这一默示的积极性行为中,我们同样能够推论出
行为人具有代替其他人接受赠与的意愿表达。
因此,尽管父母并未直接与孩子签署
赠与合同,可从他们进行的
民事行为来看,理应确认为赠与
合同关系的存在。
一般而言,对于那些具备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通常需要经过
法定代理人的批准后方可生效;
然而对于那些纯粹获得利益或与其年龄、理智、精神健康状况相匹配的合同,则不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批准。
因此,父母向孩子
赠予房产,无疑属于纯粹获利之事,无需经过任何额外的审批即可生效。
再者,那些缺乏
行为能力的人士无法独立开展民事活动,应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表。
父母不仅是赠与人,同时也是
子女继承人的
代理人,这便涉及到了法定代理人自我
代理的效力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若将该房屋简单地认定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无疑会令那些缺乏行为能力的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
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