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条文所规定,对于十级伤害程度的
赔偿标准如下:
首先,关于
医疗费用方面,应以所在地
医疗机构开具并提供的发票为准进行核实。
其次,针对
停工留薪期限内的
工资待遇,应按照原本的工资福利水平进行支付,而在此期间的“原工资”,这里是指过去连续12个月的平均薪资水平。
再次,对于因伤而需要住院治疗的病患,其住院期间的护理与伙食补助费用,都需依照本地标准来进行确定。
此外,如果患者因为受伤在居住地以外的其他地方接受治疗,那么其交通以及食宿费用也将根据实际产生的开支及其相关收据进行确认。
并且,在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应成本也可以作为
赔偿内容之一。
最后,对于一次性的
伤残补贴,应按个人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给予7个月的补偿。
同时,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获得这两项救助时,必须已经解除了或者正式终止了
劳务合同。
在这些方面的详细标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各级地方政府来决定并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