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到以下两个情境将会强制性地驱动公司进入到了
清算阶段:
第一种情形便是由法院依据法律程序宣布该公司正式破产;
另一种则为公司由于受到主管机关的依法强制命令关闭,从而导致其自行解散。
其次,所谓的
强制清算就是指当公司因为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而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时所实施的清算工作。
在这个过程中,人
民法院将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的主要组织者。
另外,申请对某家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主体既可以是该公司的
债权人,同时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也是有权提出这样的请求的。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一下,清算组在整个清算过程中所拥有的各项职权: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清理公司的所有财产,细致地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向所有的债权人和潜在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进行公告;
处理与清算相关的未完成业务事项;
全额缴纳在此次清算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纳税款;
对公司所涉及的所有
债权债务进行严格整理和结算;
妥善处理已经清偿了
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
以及最为重要的一点,即代表公司参加各类
民事诉讼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