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要明确的是,仅仅因为夫妻间漫长的
分居时间达到了两年,并不意味着会自然而然地实现
离婚目的。
事实上,在我们国家,解除婚姻关系只存在两种合法方式——
协议离婚以及
诉讼离婚。
首先,若您们能够就离婚事宜、
子女抚养权归属、
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重要议题达成共识与和平解决方案,那么便可选择前往任何一方的长期
户口所在地的
地方性婚姻管理部门,携带好本人的
身份证明文件(含户口簿)、
结婚证书以及详细的
离婚协议书进行
申请离婚登记,无需承担分离之痛。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在选择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并无强制性的分居要求。
其次,如果你们在以上关键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希望离婚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力向被告住处所在的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求,被告如在实际游离于上述住址和时常居住地之间,则由其最为长久的居住地的辖区法院作为受理单位。
在经过法院审理并确认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后,将获准解除婚姻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法律规定因感情不合而分居长达两年的夫妻,可以被认定为感情破裂,但仍然必须通过当地法院进行最终裁决并获得正式
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