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递交了至少30日的辞呈后到期之日,如雇主依然拒绝给予准许员工离岗,那么该员工可直接行使其离岗权力,同时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强制要求公司协助完成相关的退出手续。
鉴于员工已提前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其预定的去职日期为30日后的某段时间内,届时即使相关期限已满,员工仍可不须获得用人单位之批准而离任。
倘若公司方面未能积极配合员工完成离职程序,或以此为由对
劳动者的薪资进行扣减,亦或是采取其他类似的措施意图给与劳动者困难,此时,处于合理权益考虑的员工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提出
申诉投诉用人单位的行为不当之处,亦也可选择进行劳动仲裁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