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与未成年者签署的合同
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该未成年者年满十六周岁但尚
未满十八岁,且其日常收入主要依赖自身劳动所得的,那么可将其视为拥有完全的
民事行为能力。
在此种情况下,未成年者享有自主订立合同的自由,因此与他人缔结的合同并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问题,只要该合同不存在任何效力瑕疵的话,即可认定为具有有效性。
其次,对于已满八周岁但仍属未成年的个体来说,其
民法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仅能够进行与其年龄及智力水平相符的民事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者有权签订纯获益性质的合同,例如作为受赠方与赠与方订立
赠与合同。
然而,若此类未成年与他人签订的其他类型的合同未经其合法
监护人的确认同意(通常为其父母),则该
合同效力归属待定。
如果合法监护人对该合同给予了追认,那么该合同便成为有效;
反之,若是合法监护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则该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
此外,对于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者来说,由于其自身缺乏民事行为能力,其所有民事活动都需由合法监护人代为执行。
在通常情况下,这类
未成年人无权独立订立合同,除非其合法监护人给予确认。
当这部分未成年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得到合法监护人的追认时,该合同便具有效力;
反之,若合法监护人未能给予追认,该合同将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法监护人未予回应的情况下(即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状态),可视为其拒绝追认。
在合同被追认前,有善意的第三方(即
签订合同当时未了解到对方属于限制或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方)具有
撤销权。
行使撤销权须采用
书面形式,告知对方撤销该决定。《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