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
法规,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孩子的祖父母并未被赋予对于孙辈进行探视的权利。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这一权利仅限于孩子的生父或是生母,即那些没有实际负责
抚养孩子的
当事人。
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享有探望之权,亦无法替代行使。
这项法律规定在理论层面或许如此明晰,但是在我们真实的生活场景中,情况往往有所不同,因为许多年幼的孩子是由他们的祖父母精心照顾和培养长大的,因此老年人对于孙辈深切关爱和思念的情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