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确诊为
工伤且未接受入院治疗的情况下,员工依然可享有如下所列的各项由
工伤保险提供的福利待遇:
1.用于治疗工伤及其康复所产生的所有必要
医疗费用;
2.因生病前往标准统筹地区以外诊治而必须负担的所有交通以及餐饮住宿费用;
3.为修复损伤、恢复功能而可能需要的安装及配备具有
伤残辅助作用的器具所产生的相应花费;
4.在治疗工伤过程中所损失的正常工作期间所有
工资及福利待遇;
5.针对个人劳动能力进行鉴定并进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公司薪酬结构的所有相关检查费用;
6.除上述各条之外,任何与工伤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均应得到
社保基金的充足保障。《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
护理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
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
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