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当夫妻关系仍然维持期间,任何一方向外所负担的
债务都被视为是双方的
共同债务。
然而,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需要特别说明:
首先,如果夫妻中的某一位在
结婚前以他/她个人的名义承担了债务,那么这笔债务便应独自归其偿还;
然而,若
债权人能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实际是在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开支,那么这笔债务就可以被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了。
其次,即使在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之时,若其中一方以他/她个人的名义对外产生了债务,只要配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去证实“债权人与
债务人曾约定这笔债务为
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债权人在向债务人索要债务的时候已经明确知晓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有所约定并设立了各自的账户”,那么这笔债务也可以被判为夫妻个人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