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
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押金是否予以退还之问题,需依据下述各种可能的情况进行详细的解析:首先,倘若
承租方与出租方经友好磋商后决定解除
租赁合同,则押金退还事宜将交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其次,若出租方存在违约行为从而引发承租方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此时押金应予退还,同时出租方还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再者,若承租方违背了租赁合同的规定,导致出租方不得不行使其单方面解除权时,承租方必须承担此等违约责任,而所交纳的押金亦应返还;
最后,当租赁合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因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按合同约定办理即可。《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