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宁的交通
肇事罪共计涵盖了下述多种具体行为模式:
首先是追逐竞驶且情节极为恶劣者;
其次为严重醉酒后开车的
犯罪行为;
第三种情况为在提供校车或客运服务过程中,
超载严重并超过法定巡航速度;
紧接着是在运输危险品的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对公众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
再进一步便是针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施以
暴力或强行控制驾驶操作系统,从而扰乱车辆正常运行,给公众安全带来潜在威胁;
最后一种是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驾驶员擅离岗位且与他人发生争斗甚至肢体冲突,同样对公众安全构成了显著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