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诉中,对于未直接承担养育义务的父亲或母亲而言,享有探视自己子女的正当权益,然而相应地,对方也负有为其提供协助的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拒绝协助对方实现
探视权的相关自然人或团体机构,经人
民法院严格认定后,可依法采取罚款、
拘留等强制手段进行处理。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
诉讼措施并不能直接涉及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和探视行为本身,因为这些都应视为私人领域内的事务,不应被强行干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