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彩礼返还的相关事宜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曾履行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是已进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能实现共同生活;
再者便是婚前给予对方
彩礼而导致自身经济出现严重困难。
在这些情形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前两项规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对彩礼的返还程序。
尽管处于以上的返还彩礼事件之中,但这并不预示着会全额返还之前给予的彩礼。
对于彩礼返还的具体金额,通常是由人
民法院根据诸多因素来综合评估和判断。
这些考虑因素包括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有孩子出生,财产的使用情况,各自的经济实力以及彩礼的金额大小,过错程度等。
因此,返还的比例往往是因案而异且取决于多种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