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房价人士
逾期偿付房款的情况,卖方有权实施
解除合同的权利。
在此种情形下,卖方应自发出催告之日起算,给
购房者预留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以完成逾期款项的偿还。
若购房者未能在该期间内如约还款,卖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获法律支持,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