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债权转让及
抵押权一同转移问题,现行中国法典所设定之规制是,抵押权在原则上不得与债权相分离以此独自转让,亦或将其用作其他债项的
担保手段。
然而,若
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进行了转让,那么为确保
受让人能够无虞地享有该项债权,原属于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无疑应当同时进行相应的转让手续,唯当法律对此设有特别规定,抑或是各方
当事人间存在另行约定时,则应当按照特殊情况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