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冷静期的相关法律
法规,其主要依据来自于我国现已正式施行的最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根据该法则明文规定,在民政部门的
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受理并收到了
当事人提出的
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若任何一方并不希望
婚姻破裂走向终结,都有权在三十天内选择向这个机构提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2、而在上述时间段——即第一个三十天的时限结束,以及新的三十天开始之前,双方均需亲自前往民政部门的婚姻
登记机关,向工作人员提交领取
离婚证的申请;如未能按要求操作,便将被理解为撤回了原本的离婚登记申请。据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离婚冷静期的最长时长为六十天,具体来说,无论是从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日期还是第一个三十天的截止时间,都可以共计计算为完整的六十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项涉及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并非于立即生效实施,而是有一定的过渡期,从6月1日起才正式生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