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表他人进行
追责过程中,若对方未能提供所需资料,
当事人所投保之保险公司仍有义务对此事予以关注。
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事人可首先尝试与所属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商议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相关
赔偿款项。
若保险公司对该提议不予采纳,则当事人有权向其提出投诉。
如经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应当积极搜集并整理相关
证据材料,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将
责任方及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均作为被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
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
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