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遭受股东侵害公司权益之情况发生,那么其他拥有
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可以酌情行使以下权力以保障公司或自身的权益免受损失:
首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股东享有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及其经营决策的知情权,这包括查阅有关公司
董事会及
监事会会议纪要以及相关财务记录如会计账簿等资料的权利;
其次,股东亦有权召集并主持全体股东大会会议,以便充分讨论并决策重大事项;
再者,股东在权利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其股份,此举也被视为对公司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贡献;
与此同时,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时,他们又具有依法请求公司参照适当的市场标准,以公正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股权的权利;
最后,当公司陷入僵局且无法通过内部解决机制加以妥善处理时,该公司的股东亦有权请求当地人
民法院进行强制性干预,包括解除公司的
法人资格并启动清盘程序,以彻底解决公司面临的问题。《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