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逝者生前已订立有效
遗嘱,则需遵循遗嘱中所规定的顺序与
分配比例来处置其财产。
倘若逝者未留下遗嘱,便应依据法律程序来决定
继承权归属。
在这其中,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优先继承权,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为
第二顺位继承人。
在实际操作中,应首先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如无他们受惠,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履行继承责任。
此前提下,各顺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份额必须平等。
然而,经所有继承人共同协商后,份额亦可不加限制地不均等。
丧偶儿媳如曾向公公婆婆提供过主要程度上的
赡养服务,有权以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参与
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