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之间
债务约定协议在外部环境中的效力问题,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解析并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首先,在夫妻双方对婚姻持
续期间内获得的财产作出约定,明确规定属于各自所拥有的范围时,若夫或妻其中一方在外部世界承担了债务责任,倘若第三者对这份约定有所了解并且认同的话,那么该债务将由其单独所有的财产来进行偿还;
其次,如果
债权人对于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中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担的债务产生法律诉求,则应该按照夫妻共同的债务性质进行衡量和处理。
然而,除非夫妻另外一方面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债权人和
债务人已经明确协商约定该债务是个人性质的,否则都应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