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被执行
拘留措施,其
拘留期限应遵照相关法律
法规。尽管
被拘留在异域他乡,但同样受到时限上的严格控制。公安机构对于被拘留者若决定以
逮捕为后续处理手段,则必须在拘留期结束前的第三天之内,向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和批准申请。在极少数情况下,如存在复杂因素或因不可预知的原因导致的延误等,可将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顺延一日至四日;但最长应不超过三十个自然日。同时,检察院对于
批准逮捕的最高时限为七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