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之不当行为者,将被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同时附加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
情节严重,则需承受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
对于单位系
犯罪主体的情况,将对该单位施加罚金的惩罚,同时对负有直接管理职责及其他相关责任的领导人和雇员,按照个人
犯罪的方式来进行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
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