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京政令第〔19〕号中所下之规定:(一)如您在減少雇佣下累计缴付时间达到1年但不超过2年,可申领3个月的
失业保险金;
(二)如您在失业期间累计缴付时间达到了2年但不超过3年,可申领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三)若您累计缴付时间达到3年但不足4年,则有资格申领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四)若您累计缴付时间达到了4年但不足5年,将有机会获申领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五)如果您在失业之前累积缴付了至少5年的时间,按照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方式进行计算,直至最后确定增发的月份个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您所能获得的最长失业保障期也不会超过24个月。《
沈阳市城镇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和领取期限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缴费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
劳动法》第七条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享受下列失业保险待遇:(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本市月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本市
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遗属可以一次性申领丧葬
补助金和
抚恤金。(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或者补贴。第八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
缴费年限核定:(一)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二)缴费年限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九条市
社保机构应当自受理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申请人。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市社保机构应当从受理后的下月开始支付失业保险金,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支付失业保险金之月起计算。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