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确立之规范,
借条被视为
借款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能够行使设定借用人向出贷者支付利息之权利的条款。针对民间
借贷关系的存在问题,由于责任在于出借方,因此需要由
出借人为自己的主张负责提供相应的
证据加以证实。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应当向法庭提交借据、收据以及
欠条等具有债权性质的凭据,或是其他足以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出借人持有之债权凭证上面没有明确载明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通常仍会被推断为主张与
借款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在这种前提下,如果被告想要否认未载明
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的身份,就不得仅仅以简单否认的方式进行回应,必须采取基于确切事实依据的抗辩策略来否认。关于借款是否实际交到被告手中及借款金额方面,将由原告负责举证;然而,若涉及到借款归还及其具体数量、还款时间等相关信息,则需由被告负责证明。在被告对民间借贷关系表示承认的情况下,
举证责任同样落到被告身上。当原告凭借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发起
民间借贷诉讼,而被告反之通过基础
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提起反诉,同时又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债权纠纷并非源于民间借贷行为引发的,那么人
民法院就应当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参照基础法律关系来展开审理工作。在此特别强调,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
清算达成的
债权债务协议,将不再适用于上述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