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婚姻通常并不被视作无效婚姻,而是被确认为
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通常包含因
胁迫所导致的
结婚状态以及未按规定事先通知伴侣存在
重大疾病情况下的结婚状况。
针对可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当自胁迫行为结束后一年内予以提出。
具体而言,可撤销婚姻的类型主要分为两类:
其一,因受到胁迫而缔结的婚姻;
其二,在缔结婚姻时未能履行在
结婚登记之前就应告知另一方有关自身存在重大疾病情况的责任。
对于因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而要求
撤销婚姻的
当事人,其申请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关于胁迫的定义,这里所指的胁迫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通过非法手段使他人预见到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害,从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心理。
这种损害可能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多个领域,且无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这种损害必须达到足够严重的程度,足以让被胁迫者感受到恐惧。
例如,以不与之结婚便要毁损对方容貌为威胁,迫使对方与其结婚等。
第二,直接对他人实施
违法行为,给某人带来实质性损害,进而迫使该人缔结婚姻。
这种直接损害既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伤害,比如
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打击,比如恶意诋毁对方等。
关于如何申请撤销婚姻,当事人可以遵循以下步骤:
首先,申请人需携带本人
身份证件、
结婚证书等相关资料,亲自前往原办理
婚姻登记的婚姻
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将对当事人的撤销婚姻请求进行严格审查;
最后,若经审查确认事实无误,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决定书,并收回结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