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涉及侵害公民
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条款:
1.出售或提供实时动态行踪路线信息,而被他人恶意使用于
违法犯罪的行为;
或者明知或者应当知晓他人尝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向他们提供此类信息的行为;
以及非法获取、贩卖或提供实时动态行踪线路信息、他人通话及通信内容记录、
个人征信等信息的行为。
2.对于邮政工作人员未经允许擅自开启邮件或秘密隐蔽以及故意销毁电报的行为,将会面临监禁两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短期
刑事拘留的惩罚。
如在此类违法
非法行为同时还伴随盗取财物的情况时,将依据我国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依法判处相应
刑罚,并根据情节轻重
加重处罚。
关于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可以参考如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第1款所述情形:
(1)违反国家专门规定,将个人资料出售或交给他人的,情节极其严重的,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同时可能会被判
处罚金;
(2)如情节较为特殊严重,则将对应的刑期延长至三年到七年之间,期间同样会被处以
罚金。
对于违反上述条例,且在履行职务或者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收集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如果仍将其出售或转让给他人,将按照上文提到的那一款规定展开更为严厉的罚款惩处。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任何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都将按照第一款规定批准执行相应的处罚措施。
若单位触犯前述几项
罪名,可见会被处以罚金的处罚,同时对该单位中的直接负责人和其他承担
主要责任的员工也会按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
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