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侵占他人土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此举实属
违法之行径。
凡遭受非法强占原告地皮者,均可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诉,要求其责令非法占用之人撤回对该土地的
非法占有,如遇已违反土地利用总规划的情况,需限期进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若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需没收非法占用业主的建筑设施,同时给予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
罚金处罚。
2、就非法占用土地罪而言,其
犯罪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参与实施
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中有职务的主管人员;
其次是侵害的客体必须是涉及到国家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运作及其相关部门的良好管理活动;
再次,从客观方面来分析,这种行为必须是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
法规,行使职权时滥用权力,非法批准征用或占用公有土地;
最后,从主观方面来看,
行为人显然具有
故意犯罪的心理特征。
3、对于非法霸占土地行为的
立案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1)若占用土地涉嫌
故意伤害,其立案标准须达到
轻伤以上的程度;
(2)如果占用土地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产,那么立案标准则设定为造成的私有或
公共财产损失至少5000,或者破坏财产达到了多次公然毁坏的地步;
(3)如果占用土地涉嫌破坏他人生产经营行为,则其立案标准是导致的私有或公共
财产损失至少5000,或者破坏生产经营行为次数达到多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