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
诉讼中,原告必须承担起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
主要责任,并且如若案情涉及
财产分割事项,则需预先预备关于财产状况的明确
证据材料。另外,若该诉讼同时还牵扯到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那么意欲争取
抚养权的当事一方就需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来证实其更具
抚养孩子的能力与条件。依照自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明文规定,凡夫妻任何一方提出
离婚请求的,都有权通过特定机构的调解或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交离婚
民事诉讼状。法院在处理
离婚纠纷时,应当先对该案件进行调解,若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且经调解仍无法恢复,那才应认为应当准许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