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轻微交通事件事故裁决书复议过程中,
当事人一旦签署了裁决书,该裁决书便可进行调整与修改。对于任何争议性的
道路交通事故裁定,当事人均享有及时调整的权利,即能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第三个自然日开始,向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
书面形式的复议申请。接到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进行深入审查,如发现初始的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存在事实不清、
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允,或调查及认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即可依照规定驳回原有的裁定决定,并命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进行调查与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