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丈夫的
住房公积金通常被视为
夫妻共有财产。
住房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由个人储蓄、企业资助和集中管理的长期住房储蓄基金,它也是
工资的附属项目之一。
在
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论是否实际享受到或是应当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和
住房补贴都应划分为"其它应归属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