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消费者需要承担因违反合约内容所产生的相应的责任。
如若在
购房过程当中遇到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状况或是由于开发商严重失信的行为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履行房地产交易合同,诸如违规建造、延迟交房等等,那么购房者便可根据
买卖合同及相关法律
法规,享有单方面
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
违约责任的权利,或者以此为契机,与开发商展开洽谈,
协议解除买卖合同。
然而,若购房者本身并不具备法定或是约定的
解约权益,那么此刻要求解除契约便是一种明显的违约行为。
针对这样的情况,法律层面给出了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首先,研读您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查看其中是否对这种特殊情况做出过相应的约定,如明确赋予您解约的权力;
其次,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除买卖合同的可能性。
倘若您在支付款项时确实面临经济压力,与开发商进行适当沟通,同时支付一笔合理范围内的
赔偿金(包括开发商先前已支付的
印花税等各项费用)或是
违约金,那么大部分开发商对于解除合同的申请还是会给予考虑的。
因此,最终能否成功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定或合同约定的
退房条件,而决非仅仅取决于不同阶段的付款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