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新增设了
离婚冷静期这一条款,该规定仅适用于
协议离婚环节,并不包括
诉讼离婚在内。若
当事人双方以协商方式决定离婚,自
婚姻登记部门接到
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无论哪一方当事人对此表示反对,均有权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的要求。在超过上述时效期限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部门,提出领取
离婚证书的请求;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原先受理的离婚登记申请亦被视为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