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或未能放置法定检验合格标志与保险标志,又或者未能随身携带
机动车行驶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其次是使用了涉嫌伪造、
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情况;
再者是没有依照相关国家
法规规定,为该车辆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然后是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过额定核定载质量,存在
超载可能;
还包括以下情形之一——车辆存在被
盗窃、
抢劫等
犯罪活动的合理怀疑;
此外,如果车辆自身出现拼装或是已达到了
报废标准的状况,亦会引起检查人员的注意;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当涉及到未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这一类特别危险物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必要的临时扣押措施;
最后一种可能性是,当发生交通事故且需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交警部门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暂时留置肇事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
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