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
起诉讼,
追讨债务。
虽然
诉讼时效已满,但是,债权人所享有的
胜诉权却并未因此而消失,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债权依然持续存在。
在此种情形下,
债务人虽然可以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对于债权人请求权的主动行使仅仅会遇到障碍,但并不会导致权利本身或请求权的消失。
因此,当
当事人经过诉讼时效后向法院提起
诉讼时,人
民法院理应依法予以受理;
(2)债权人可以选择让债务人继续偿还
欠款。
如果债务人愿意主动偿还欠款,则对方的权益将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债务人不得以
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退回所支付的款项;
(3)请求保
证人承担还款责任。
此种方法的基础在于
借款合同中规定了保证人的角色。
在有保证人介入的情况下,确保人的
保证期间有可能随著债权的诉讼时效超出法定期限。
若保证人有意愿主动承担还款责任的话,债权人的债权同样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与债务人自愿还款时产生的法律效益相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