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冻结
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类资产时,但其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若涉及到查封、扣押特定动产的情况,最大期限亦为一年;而对于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类
财产权,则最长不能超过两年时间。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和其所
扶养之
家属生活所需的房产和必要生活用品,经申请人提出申请且能
保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之家属的基本生活条件,在采纳合理请求后,人民法院有权对超出部分进行执行。同时,对于被
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动产,如需交付他人控制管理,应在上述物品表面加贴封条或采用其它显眼且便于识别的方式表明查封、扣押状态。对于查封不动产的情形,司法机关应该张贴封条或者发布公告,同时提取并妥善保存相应的
产权证明文件。关于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
物权与特定动产及其他类财产权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对于没有按照此流程进行登记备案的,其效力无法对抗已经进行过登记备案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当人民法院指派被执行人暂时保管的财物,若其继续使用并不导致物品价值显著降低,可以准许被执行人维持原状继续
使用权;但是,如人民法院自己保管或委托第三方、
申请执行人代为保管的,则保管人员不得随意使用该等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四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
共有财产,并经
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
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