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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之诉,法律明文规定其时效期限为整整三年,该时效从
债权人通知
债务人为债权发生转让之日开始计算。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效期同样也是三年。
为了具体说明,本文接下来将结合相关法条逐一解读如下:
首先,债权人代位权作为
债的保全制度中的一个环节,本质上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
依据该制度,当债务人未能依法行使已到期的
债务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申请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在中国现行法规定的
代位权体系中,允许被代位行使的权利仅限于已到期的债权,并不包括其他类型的权益。
因此,债权人代位权本质上是债权的对外效力,这不仅打破了传统上债的相对性规则,还涉及到了第三方的权益问题。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代位权乃是基于债权的法定权能而产生,不论
当事人之间是否有过明确约定,债权人均享有此项权利。
其次,关于
诉讼时效,这是指当自然人或者
法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曾合法主张其权利,待时效期结束时,债务人即拥有行使
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权利。
在此种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
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权利人未积极提出请求,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判定强制义务人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然而,如果时效期满之后,权利人仍主张该请求权,人民法院则不会再给予任何形式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