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件中,
犯罪者被判定应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若罪犯确实具有深刻的忏悔态度,并且经过法院慎重判断,认定其暂且无需执行所判决之
刑罚,亦不会再度给社会带来威胁,同时该名罪犯并非
累犯或
犯罪团伙的首脑角色时,是有可能获得
缓刑处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中的明文规定,对那些受到
拘役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满足以下条件即可申请缓刑:
(1)
犯罪行为性质较为轻微;
(2)展现出诚挚的悔过意愿;
(3)预计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4)判令缓刑对其居住地的社区并无严重负面影响。
在实施缓刑宣告之时,可依据具体犯罪情形,同时限制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特定活动,严格限制其进入某些特定地区、场所,避免与特定人物接触。
一旦犯罪分子被判予缓刑,即便还需承担
附加刑罚,但附加刑仍需照常执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