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针对
离婚财产分配所明确的相关条款,我们应该遵守并坚守以下基本原则,如:
1.男女平等的原则。
在
离婚程序中所涉及到的
财产分割问题上,必须确保夫妻间拥有公平、均等地分割
共有财产的权利;
2.对未成年子女以及女性权益的优先保护原则。
涉及到财产份额的分配时,可酌情考虑将女性一方予以适当的倾斜;
3.倾向于无过失方的原则。
若对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
情节严重的行为导致
婚姻破裂,例如
婚外情或已婚人士与第三人
非法同居以致最终
离婚的情况,未犯错误的一方有权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等请求。
在此基础上,倘若有充足确凿的直接
证据能够证明某一方确实存在出轨行为,那么在进行
离婚财产划分时,便可视其为过错方,进而在
财产分配方面略微偏向于无过错的一方。
除此之外,关于个人婚前所得财产,通常情况下不被纳入
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