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对
拐卖儿童犯罪者施以
死刑的判决并非不合理之举,以下是可能导致拐卖儿童罪死刑的具体情形:
(i)对拐卖儿童团伙的首要分子;
(ii)涉及拐卖儿童案件达到三起或以上的;
(iii)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针对儿童使用
暴力、强制手段或将儿童进行药物致幻等手段进行控制的;
(iv)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非法
偷窃婴幼儿的;
(v)由于
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被拐卖的儿童或其亲属遭受了重大
人身伤害、死亡或产生其他极其严重后果的;
(vi)将儿童贩卖至境外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