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二人因为无法弥合的情感裂痕而
分居达到或超过了两年时间之后,如果经过法院调解依然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法院通常会做出
离婚的裁决。然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分居的缘由必须是由于夫妻之间的情感不和引发的,也就是说,由于工作、学习或者其他一些非情感因素所导致的分居并不构成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尽管
分居两年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情感上都是离婚的一个重要条件,但是它并不是唯一必要的因素。即使夫妻没有达到分居的期限,只要满足其他法定条件,比如对于婚姻的破裂存在重大责任过错方等,同样也有可能被判定为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