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们国家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明确规定,“
工资必须以现金或者
支票的方式,在每个月向
劳动者本人支付。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侵占或者恶意延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按月支付”这一规定既包含了工资应该采取月薪制的形式进行发放,也要求工资应该在每个月准时足额支付,因此雇主在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30日内,应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结算,若超过该期限,就会被视为
拖欠工资。假如雇主由于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问题等原因,导致其暂时无法按照约定及时给予员工支付工资,经过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共同商议并且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允许在接下来的一个月内,延时支付给劳动者工资。关于延时支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应该提前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告说明,并且上报至所属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如无上级主管部门,则需向当地市或区、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