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诉前
财产保全方面的提示,我们希望提醒各位申请人,在提出此类申请之前,请务必先行调查并了解对方的资产状况,倘若发现存在诸如房产或汽车等贵重财产仍登记在欠债人名下,那么您有权向法院提交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从而实现对欠债人名下财产的初步查封,这不但能为后续执行阶段做好充分准备,亦有助于在此过程中促使欠债人主动露面。
2、若您面临的情况是对方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同时又无法寻觅其踪迹甚至其住所及联系方式都不为人知,但您已知晓明确的被告
身份信息与居住地,那么这类情况下,法院将会予以受理。
然而,出于
债务人下落不明之因素考虑,法院通常会在
立案之后采用公告送达形式,通知债务人出庭应诉。
如
公告期满,债务人仍然未能出庭,那么法院将会基于双方间关系清晰明了的案件,对此展开审讯,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
缺席判决。
即便在这种情境下,债务人下落不明,但只要
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仍可依法采取强制拍卖债务人名下房产或其他财产的手段,以此来为债权人提供
债务清偿保障。
3、假如您的债务人已经持续下落不明满两年时间,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您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宣布该债务人成为失踪人口。
在此种情况下,失踪人背负的税款、
债务以及应付之其他费用,均将由指定的代管人从被宣告成为失踪人口的人的财产中进行支付。
若失踪人口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执行此项支付事宜,那么作为债权人的您,便有权提
起诉讼,而为了审理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4、鉴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形,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查明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
责任人:
首先,如您手中持有证明借款实际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条件等行为的
证据,那么即使债务出现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并且以某一方名义所产生,也是可以请求此方配偶代为清偿债务的;
其次,针对那些无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您有权追究保
证人的相应责任。
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借款义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困难情形下,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迁居至国外,而且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此时您亦可积极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民事诉讼法》第3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
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