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工作场所内遭受
意外伤害,或经过相关标准检验确认患有职业疾病,所在公司均须按下述方式在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相关机构提交
工伤申请:若公司未能按照上述方法予以办理,受伤员工本人及其
家属或所属工会团体可自行决定于受伤日期或确诊患上职业疾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护与安全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证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