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父母以出全资购置房产并将其列在子女的名义下,这便被视为是父母对子女所进行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
然而,在这种情况之下,除非房屋已经成功完成
过户手续,否则,作为
赠与人身份的父母仍保留着撤销这个赠与行为以及重新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权利。
具体来说,这部法律
法规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指出,赠与人在所赠送财产的实质性权利发生变更或转让之前,享有随时撤销
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此项权利并不适用那些已经经过公证程序认定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特定公益性或道德责任性质,并且依照地方政策规定不得予以撤销的赠与合同。
同样参照第六百六十三条,倘若受赠方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赠与人拥有对此赠与行为的
撤销权:
(1)严重损害了赠与人或者赠与人亲属的个人合法权益;
(2)对赠与人负有作出
赡养义务但却未能履行;
(3)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应尽义务。
然而,赠与人是否能行使这一撤销权,取决于他们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这种撤销理由之后的约定期限内是否行使。《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
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