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构成
婚姻无效的众多条件,首先需要明确的便是构成
重婚之情况。第一种是有配偶者,这种行为意味着一个在过去已经缔结了正式婚姻关系的人,却在现有的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再次与他人进行了登记
结婚,或者是与他人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另一种则是明知对方存在配偶身份的情况下与对方结婚,这具体涉及那些未经
婚姻登记,但是实质上已经清楚地知晓特定异性已婚事实,并且仍选择与其登记结婚,或者维持着类似夫妻关系的人群。其次,我们还必须关注一些基本的事实,那就是任意一方或双方的订婚年龄是否满足国家法律设定的标准。我国的相关
法规明确规定,男性的合法适婚年龄应位于22岁以上,女性则是20岁以上。当
当事人乃至
利害关系人提交婚姻无效确认的申请,或者相关机构基于某种原因想要确认其婚姻效力时,如果要求确认的男女双方都已经具备了法定的适婚年龄,那么他们之间的婚姻便无法被视为无效的婚姻。总结来说,对于年龄没有达到法定
结婚条件的婚姻,人们应该在男女双方达到法定适婚年龄之前,
递交或确认他们之间的婚姻无效。至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这包括双方结婚的男女双方属
直系血亲或是三代以内的
旁系血亲等情况。无效的婚姻自缔结合同时起就不具有任何
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无权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以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同居期间产生的所有财产,应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经协商无果,可以由有关司法机关依照照顾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作出最终的裁决。在处理涉及到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的财产问题时,绝对不能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
财产权益。当事人生育的子女,将按照本国相关法律的父母子女条款做出相关处理。若婚姻因无效而终止,这时无过错方可以依法向过错方提起
损害赔偿的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