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在
分居达两年之久之后,若双方都同意
离婚,则可以立即进行
离婚程序;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并不愿意结束婚姻关系,那么必须满足因情感纷争而导致的分居时间持续达到两年这个条件,该
当事人才有权利向所在地人
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将先进行调解工作;若在经过调解后认为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法成功,则应准许离婚。当人民法院判定两人不得离婚后,若他们再次分居一年后,其中一方再提出离婚请求,则应予以批准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