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债的变更所必须满足的四个条件:
首先,必须是有效的债才具备被变更的资格。
所有的债的变更都是以原有的有效债的关系为基础的,也就是说,如果本身的债的关系并未构成合法有效的状态,那么自然也就无法产生债的变更现象了。
其次,要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化。
这些变化包括但不仅限于:
标的物数量增加或减少,质量的改良或恶化;
价格或报酬的增加或减少;
履行期限的更改;
履行地点的改变;
履行方式的调整;
结算方式的变动;
所附加条件的修正或去除;
纯粹之债变成择一之债;
担保的设立或废除;
利率的改变等等。
第三,债的变更必须依据
当事人达成共识或者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力以及各司法机构的裁决来推动。
原则上,债权的变更主要是由当事人共同决定的。
在合同性质的债权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愿统一的协议,毫无疑问地可以通过双方的约定加以修改。
然而,当事人之间对于修改合同内容的约定需要明确清晰,否则默认视为未变更。
再次强调,变更的内容绝对不能违背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到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正当权益,而且不可违反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此外,
侵权之债中的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后,同样存在变更债的内容的可能性。
例如,关于
赔偿金额、责任范围等问题,他们均有权自由地协商变更。
还有,当拥有
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按照合法程序行使该权利,例如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合法地行驶其选择权,则可将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
最后,债的变更也可能因为法律规定而产生,尤其常见于法定之债之中。
例如,当
债务人未能
履行合同约定的
债务,且该状况已经导致债务的履行对
债权人毫无意义时,合同之债将会转变为
损害赔偿之债。
同时,债还可能因为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
例如,当合同是由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引起的时候,当事人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而提出这样请求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就有权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处理。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合同的变更,若法律要求需要进行审批、登记手续的话,那么理应依照相关
法规予以行事。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的变更过程中,新增加的
注册资本就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