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中的任一方签署并写下的借款收据,若
债权人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此项
债务被用于夫妇两人共同的生活、生产或经营活动,抑或是基于夫妇彼此之间的共同意愿与决定,那么他/她就有权向这对夫妇两者同时提出债权要求。
然而,如果这笔负债是由配偶在婚姻持
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且其数额超过了平常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这并不被视为夫妇两个人的共同负债,债权人无权向他们同时提出债权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