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单位犯罪这一问题时,我们应当考虑的是如何正确地计算
追诉时效。
通常情况下,对于单位犯罪中的追诉时效,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确认:
首先,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单位犯罪中所涉及到的单位的
追诉时效期限,应参照单位内所有
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
因为,在单位犯罪情形下,责任人员实际承担的
刑事责任往往与其所参与的社会危害行为密不可分,因此,在单位的所有责任人员中,能够体现出其最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人,其所受到的法定最高
刑罚,就是我们用来衡量该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最佳参考标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法律另有特殊规定则须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
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