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双方领取
结婚证书之日起,购置的房产便被划归为
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此举意味着,双方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正式且生效的婚姻契约关系。
在这段婚姻持
续期间内,无论是由夫或妻哪方支付
购房所需资金,此房产都应被视作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所获得的收益之一,理应归属为夫妻二人的共同财务。
然而,除却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应纳入
共同财产范围的特殊情形,以及经由夫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的特案之外,其他情形均应适用上述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